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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品管理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转融通)
发布时间:2013-05-03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品管理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转融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担保品管理业务,根据《物权法》、《信托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及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担保品是指相关担保当事人委托本公司管理的用于担保的证券、资金等财产。

转融通业务中的担保品,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委托本公司管理的转融通保证金,包括保证金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以下简称担保证券)。

 

第三条 本公司根据担保当事人的委托以及相关业务规则,通过担保品管理系统提供担保品管理服务。

 

第四条 本公司提供以下转融通保证金管理服务:

(一)为证券金融公司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担保证券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以下简称担保资金账户);

(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其为证券公司开立的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账户号码,并维护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以下简称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明细数据;

(三)接收证券公司交存、提取、替换保证金的指令并根据证券金融公司的审核结果办理证券和资金的划转;

(四)根据证券金融公司处分和有偿使用保证金的指令办理有关的证券或资金的划转,根据买卖担保证券的成交结果办理清算交收;

(五)根据证券金融公司的委托提供盯市服务;

(六)提供担保证券权益分派服务;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服务。

 

第二章 担保账户

 

第五条 本公司根据担保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开立担保证券账户和担保资金账户。根据证券金融公司的申请,为其开立担保证券账户和担保资金账户。

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提交给证券金融公司的用以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证券;担保资金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资金,并用于办理担保证券买卖的资金清算和交收。

证券金融公司申请开立担保证券账户和担保资金账户,应当按照本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开户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交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本公司为证券金融公司提供担保资金账户余额的交易日日间查询服务,并于每个交易日日终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担保证券账户和担保资金账户的余额及变动情况数据。

本公司于每个交易日日终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次一交易日保证金清算应交收金额,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上海和深圳担保资金账户之间调拨资金。

 

第七条 本公司比照现有结算备付金利息支付安排,每季度将担保资金产生的利息记入担保资金账户,并根据累计计息积数的权重,相应维护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明细数据。

 

第八条 本公司根据证券金融公司提供的注册资料信息和相关材料,为证券公司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担保资金明细账户配发账户号码。

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用于记载证券公司委托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用于记载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明细数据仅具有权益变动的记载功能,不具有法律上财产权益持有登记的效力。

 

第九条 证券公司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注册资料信息发生变更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向本公司提供变更后的账户注册资料信息。

 

第十条 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注销,或者证券金融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注销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本公司可以根据证券公司或证券金融公司发送的证券或资金划转指令,将担保证券或担保资金划回至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或自营资金交收账户。

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或担保资金明细账户注销时,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向本公司提供被注销的账户号码。

 

第十一条 本公司根据保证金划转及清算交收结果,对证券公司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担保资金明细账户内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并于每个交易日日终向证券金融公司和证券公司提供对应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明细数据。

第十二条 本公司可以根据担保证券发行人的申请,向其提供担保证券账户对应的证券公司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明细数据。

 

第三章 担保品的交存、提取、替换与买卖

 

第十三条 本公司为担保当事人提供担保品的交存、提取、替换与买卖相关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申请交存、提取、替换保证金的,应当于规定时间前向本公司发送申报指令。在规定时间前,证券公司可以申请撤销担保证券的交存、提取、替换申报指令,但已处理的担保资金的交存、提取、替换申报指令不可撤销。

证券公司申请交存、提取、替换保证金时,应当选择对应的上海或深圳的自营证券账户或自营资金交收账户。

 

第十五条 本公司收到证券公司交存、提取、替换保证金的申报指令后,实时将该指令转给证券金融公司审核。证券金融公司负责对本公司转发的申报指令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发送本公司,本公司根据审核结果办理证券和资金的划转手续。

对未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审核的申报指令,本公司负责将审核结果反馈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可以重新提交。

 

第十六条 对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审核的交存、提取保证金申报指令,本公司于交易日日间办理资金划转,于交易日日终办理证券划转。

对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审核的属于以资金替换出证券的替换保证金申报指令,本公司于交易日日间办理替换入资金的划转,并且仅在替换入的资金划转成功时,于交易日日终办理替换出证券的划转。

对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审核的属于以证券替换出资金,或者以证券替换出证券的替换保证金申报指令,本公司于交易日日终办理替换入证券的划转,并且仅在替换入的证券划转成功时,于次一交易日日间办理替换出资金的划转,于次一交易日日终办理替换出证券的划转。

 

第十七条 交存、提取、替换保证金有关的证券划转在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与证券金融公司担保证券账户之间进行,有关的资金划转在证券公司自营资金交收账户与证券金融公司担保资金账户之间进行。

 

第十八条 证券金融公司根据证券公司的委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担保证券买卖的交易申报并成交的,本公司根据成交结果办理与证券金融公司的清算交收。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交存或提取担保资金时,可以在证券金融公司上海和深圳担保资金账户中选择其中一个。

证券金融公司上海或深圳担保资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满足证券公司担保资金的提取需求时,本公司向证券公司及证券金融公司反馈对应的担保资金提取指令失败,证券公司可以申请从证券金融公司另一个担保资金账户提取资金。

 

第四章 担保品的盯市、追缴、处分和有偿使用

 

第二十条 本公司可以为担保当事人提供日终或实时的担保品盯市管理服务。

本公司根据委托协议于每个交易日日终计算各证券公司的保证金余额、保证金比例、现金占应缴保证金比例、应追加保证金等指标,并将盯市结果发送给证券金融公司。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按照担保证券的当日收盘价以及证券金融公司确定的折算率,在日终计算保证金价值。

担保证券交易日当日无收盘价的,按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取值;担保证券连续停牌达十个交易日以上的,按照该证券对应的指数估值。

本公司计算保证金价值时,将担保证券在途权益计算在内。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日终保证金比例或者现金占应缴保证金比例不符合证券金融公司规定的,本公司负责生成追缴通知,并发送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证券金融公司通知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收到追缴通知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补足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证券金融公司根据规定处分违约证券公司的保证金,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处分买入担保证券或处分卖出担保证券的交易申报的,本公司根据成交结果办理与证券金融公司的清算交收。

 

第二十四条 证券金融公司根据规定处分违约证券公司的保证金,需要将违约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证券从担保证券账户划转至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或者将担保资金从担保资金账户划转至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的,应当于规定时间前向本公司发送指令,本公司于交易日日间办理对应资金的划转手续,于交易日日终办理对应证券的划转手续。

在规定时间前,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撤销证券划转指令,但已处理的资金划转指令不可撤销。

 

第二十五条 证券金融公司有偿使用保证金、归还有偿使用保证金、支付有偿使用保证金费用和权益补偿的,应当于规定时间前向本公司发送指令,本公司于交易日日间办理对应资金的划转手续,于交易日日终办理对应证券的划转手续。

前款有关的证券划转在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与担保证券账户之间进行,有关的资金划转在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与担保资金账户之间进行。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可以根据证券金融公司发送的证券或资金划转指令,对其协助司法机关执行后剩余的担保证券或担保资金,于交易日日间办理对应资金的划转手续,于交易日日终办理对应证券的划转手续。

前款有关的证券划转在证券金融公司担保证券账户与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之间进行,有关的资金划转在证券金融公司担保资金账户与证券公司自营资金交收账户之间进行。

 

第五章 担保证券的权益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根据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记录,确认证券金融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以“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名义列示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上。

对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担保证券,证券金融公司按照《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根据证券金融公司委托,代为征集证券公司的投票意愿,并将征集投票结果发送证券金融公司。

 

第二十九条 担保证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或利息的,本公司将对应的资金记入担保资金账户。

担保证券发生送股、转增股或派发权证的,本公司将对应的证券记入担保证券账户。

 

第三十条 担保证券发生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或者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本公司在权益登记日,将对应配股权或优先认购权记入担保证券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根据证券公司认购意愿和认购款缴纳情况,通过交易系统发出认购委托的,本公司根据认购结果将认购证券记入担保证券账户。

 

第三十一条 担保证券进入退市程序的,本公司可以根据证券金融公司的证券划转指令,或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审核的证券公司证券划转指令,将担保证券划回至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

担保证券账户内仍存在退市证券的,本公司向证券发行人或其清算组交付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上,相关证券以“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名义登记,证券公司应当通过证券金融公司主张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按照接收指令的先后顺序,逐笔办理担保证券或担保资金划转手续。可供划出余额不足的,该笔证券划转指令或资金划转指令不做划转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因故障、自然灾害等导致一方或双方的系统出现故障的,证券金融公司和本公司按照双方约定的应急处理流程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为其他担保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品管理服务,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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